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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案例宣传(一)

发布时间:2018-03-20

                                                                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案实控人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证监会主动简化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积极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债券融资,助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各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推动对欺诈发行等债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中小企业私募债是证监会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在20126月推出的新型债券融资工具,主要特点:一是发行门槛低,所有符合工信部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未上市公司均可申请发行;二是采取市场化的备案制度,即不需要证监会核准,由交易所备案后即可发行。

【典型案例】


  2012年,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困难,面临资金链断裂危机。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某某通过民间借贷方式筹集资金约1亿,基本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生产,但即便如此,仍无法挽救圣达威经营窘况。章某某了解到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融资品种后,决定发行融资5000万以解燃眉之急。2012年圣达威实际利润只有几十万元,为达到发债条件,章某某指使财务负责人胡某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某已负债数千万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编造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提供虚假联系人、联系方式、骗取审计询证,使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制作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误差,又将不实审计结果写入其募集说明书,用于骗取发债资格。


   201353日,圣达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骗取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并在当年内分两期完成发行。圣达威获得募集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及利息无法到期偿付,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以案说法】


   全国出现了多起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及违法违规事件,其中不乏恶性欺诈案件。圣达威私募债欺诈发行的刑事处罚开启了中小企业欺诈发行私募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等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司法机关明确认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公司债券”,并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纳入“欺诈发行罪”的刑事规制范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圣达威案是我国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中标志性事件,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等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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